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日前对一名身份信息及住址均不详的无名“无名氏”聋哑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无名氏因屡次偷电动车,氏聋判决其犯盗窃罪,哑人因屡院骨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次偷车法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电动定达没收作案工具,刑责并责令其分别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年龄
因“无名氏”系聋哑人,判刑柳北法院特地请来一位手语翻译人员,无名保证“无名氏”在诉讼全过程都能跟办案人员交流,氏聋并发表意见。哑人因屡院骨虽然有证据证明“无名氏”犯罪,次偷车法但因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量刑上有差别,电动定达所以在不确定其年龄的刑责情况下无法准确量刑。为此,年龄公安机关对“无名氏”进行了骨龄鉴定,证实被告人无名氏骨骺线已完全闭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柳北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无名氏于2019年12月16日、21日,2020年3月20日、21日、22日5次作案盗取他人电动车,3月22日当天,无名氏驾驶上述其盗得的电动车到柳州市柳北区某店铺门前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张某在此处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尔后,公安人员发现该人形迹可疑,发现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和车上的五个电瓶来路不明,便将其抓获归案。从被告人无名氏处查扣了作案工具套筒二个、撬棍一个、尖嘴剪一个。综上所述,被告人无名氏盗窃作案五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无名氏认为自己没有实施盗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无名氏盗窃上述四辆电动车及五个电瓶的犯罪事实,有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且无名氏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当场被查获其所驾驶的电动车系被害人黄某被盗的电动车,电动车上所放的五个电瓶系被害人张某被盗的电瓶,人赃俱获。被告人无名氏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由于被告人无名氏系聋哑人,又是初犯,综合考虑被告人无名氏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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